一、基本案情
原告:阎某某,女,汉族,年出生。年5月18日,原告因感右膝不适,医院就诊,后该院医生徐某某为其诊疗,分别于诊疗当日及年5月25日为原告右膝部注射玻璃酸钠注射液,后因原告感到不适,联系该诊疗医生徐某某,同年6月1日,该院医生徐某某为原告做抽积液处理。
年6月2日,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膝关节腔积液。后因原告病情原因报转入x医院处理。医院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88元,救护车费及护理费合计元。
转院后原告在x医院住院治疗三次,时间为:年6月3日至年6月23日、年6月23日至年7月11日,年7月30日至年8月24日,共计治疗63天,自付医疗费.31元,主要诊断为右膝化脓性关节炎。
二、患方观点
医院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规程,致原告右膝部位发生严重感染。给原告身心健康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原告于年5月18日和女儿付某某来我院,在本院护士王某某的陪同下在理疗科就诊,医生徐某某接诊。原告女儿付某某说她母亲双膝关节疼痛,要求注射玻璃酸钠,说以前也打过封闭针,医生徐某某告知打针后的注意事项,并建议住院治疗比较好。原告女儿付某某说最近较忙没时间陪老人。
医生徐某某询问原告有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给原告做膝关节查体,膝关节局部皮肤温度正常,关节周围轻度肿胀,自主活动正常,下蹲受限,双膝内侧有压痛点,浮髌实验阴性。做完膝关节检查后,要求给原告拍膝关节X线片。
这时原告女儿付某某取出手机,显示出原告的膝关节正侧位片,见膝关节,罗龙髁间隆突,有明显的骨刺形成,关节间隙变窄,双膝疼痛有症状,符合骨性关节炎的诊断。诊断后给原告开药玻璃酸钠注射液,后按照操作规范注射。年5月25日,原告来院注射第二针玻璃酸钠,注射方法同上。
年5月30日,原告女儿付某某打电话给医生徐某某说原告腿痛加重,年6月1日医生徐某某到原告家中,用75%的酒精棉签消*皮肤后用五毫升注射器穿刺入关节腔后,抽出八毫升左右红色泡沫状血性积液,当时考虑到是创伤性滑膜炎,不排除感染,吩咐原告女儿付某某饭后可服用阿莫西林胶囊、芬必得胶囊消炎止痛,隔天再抽一次积液,并建议住院治疗。
年6月2日,原告来我院就诊,查体后以右膝关节腔积液收住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原告入院后突然出现呼吸急促、气短症状,立即给予原告心电监护、氧气吸入、氨茶碱注射液静滴,并急查心电图,后原告气短症状无明显缓解,心率仍无明显下降,与家属谈话后,医院诊治。
经请示上级医师同意后报转院,年6月3日出院,诊断右膝关节腔积液、支气管哮喘。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无任何过错,患方的病情加重与患方自身基础病延迟就医活动过多等因素有关,与院方的诊疗无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1、x第x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内容缺失,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医方行玻璃酸钠注射右膝关节,医方在注射前未能完善相关检查;(3)医方于年5月25日行玻璃酸钠注射后,对穿刺区域的护理未尽到告知义务;(4)原告行玻璃酸钠注射后,表现为右膝关节感染症状,医方未尽到足够的医疗注意义务。
2、x第x医院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为:治疗时间延长、发生可以避免的并发症、伤残(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3、x第x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是原告医疗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75%。
4、被鉴定人阎某某右膝关节的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五、医方证人证言
医院的护士,年5月18日,原告女儿付某某给我打电话她妈妈腿疼,医院看病,我带他们去找医生徐某某,徐某某问了原告基本情况,建议住院治疗,原告女儿付某某说住院她没时间,拿了片子给医生徐某某看。
医生徐某某建议她注射玻璃酸钠,开完药,医生徐某某查体注射后,全程都是无菌操作,符合操作规范。年5月25日她们又来打了一针,和第一次一样。后来听原告女儿付某某就说她妈妈腿疼,也联系医生徐某某,再后来听原告女儿付某某说她妈妈去x住院了。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第x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阎某某.0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