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明、无合法许可证的假药,经过药房“洗白”,摇身一变,变成了货架上救命救急的“良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
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欢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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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欢是合浦县某药房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年至年间,周某欢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德国增大丸、坐骨神经痛丸”等14种产品、“野生虫草王”等6种产品及“鹿茸血宝”等5种产品,并在该药房进行销售。
年8月15日,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上述产品,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无法查到相关信息,遂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作出行*处罚。经查,该药房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4.9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欢在供述中称,上述产品有些是在进货的时候购买的,有些是销售人员上门兜售,其未经查实产品的来源就买下销售。其具有中药士职称,知晓正规药品的相关规定,但因贪图小利走上歧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欢销售的产品中“德国增大丸、坐骨神经痛丸”等14种产品标示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鹿茸血宝”等5种产品标签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均依法认定为假药,“野生虫草王”等6种产品标有保健食品标志,未标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不认定为假药。周某欢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全案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患者及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及保健品的时候应当谨遵医嘱,注意看清产品标示及说明书,切勿偏听偏信,轻信民间偏方。
不能为了钱,而违背良知!
内容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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